人家没问题还好,这一有律师提出异议,抓瞎了吧?
“对于没有及时告知被告其可以委托辩护人,这点确实是我们疏忽了。”
高奇林犹豫了一下,还是开口认下:“至于在提审时候的问话方式”
这就有些难解释了,严格按规定来的话,他这个问话方式确实是有问题的。
可是这么多年办案子,这样搞过的不在少数,也没几个人说有问题啊?
要是每一步都按照法条上来,那我们的工作还做不做了?
“可能确实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是问话的方式,并不会对被告人关于案情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
被告明明已经认罪认罚,现在又提出反悔,属于是主观上不知悔改,他这种行为.”
说着说着,高奇林有着往庭审上发展的趋势,宁去非立马打断他:“打住打住,今天庭前会议不讨论实体性问题。
既然公诉人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辩护人继续吧?”
宁去非看向任真,这话的意思是刚才那几个问题我已经知道了,继续说下一个。
“谢谢法官。”
任真点头,继续道:“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诉人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但是据我所知,在公诉人对宋家乐的案件审查之,一直到提起公诉,宋家乐都没有委托律师,我想请问一下这位公诉人,当时您审查案件的时候,听取的是谁的意见?”
高奇林彻底哑火了。
怎么会有死抓着程序不放的律师啊?
但他也知道,任真说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一旦提出来,法官肯定不会视而不见。
见高奇林不说话,宁去非蹙着眉头,不知道在想什么。
“如果真如公诉人刚才所说,他问话的方式或许有问题,但并不影响被告认罪认罚,也不影响被告对于案件相关情况的认知,被告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还不找律师吗?
显然不会!所以公诉人的问话方式,结合其忽视了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种种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判断失真,才会稀里糊涂的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他委托了辩护律师,自然要对这些错误作出纠正!”
宁去非替高奇林擦了把冷汗,这律师说话真是不给面子啊。
不过这案子确实是高奇林办的有问题,虽然知道你想都搞个认罪认罚好结案,但也不能把最基本的程序都省略了吧?
这个任律师提了这么多问题,总不会还有吧?
刚这么想着,就看到任真又翻了翻材料,拿出那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复印件:
“还是同一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诉人必须听取辩护人关于适用法律、案件审理程序等诸多事项的意见。
鉴于先前宋家乐并没有委托律师,我也不知道公诉人是听取了谁的意见。”
这话已经有些嘲讽的意味,此时高奇林却没有丝毫愤怒的情绪,毕竟是他理亏,现在他已经在想,这事还能不能做什么补救,要是全按这律师说的重来一遍,那前期的工作基本等于白做了。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场。
但显然,宋家乐签字的时候并没有辩护律师在场,这是不是程序违法?
公诉人说我们对认罪认罚反悔?在如此重大的程序瑕疵面前,这个具结书就是签了,它的效力也要划上一个问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