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5章 司农台
从乾熙八年往后,在乡村占有大量土地的中小地主们,也在大势所趋之下投身大明的基础建设事业之中。
他们逐渐不再从事耕地经营,而是把土地出租给司农所,由后者雇佣的农民来进行经营。
司农所,即以农业科举人为主导者的基层农官衙门,与工人行会一样,皆是朱高煦为了对抗巨商阶层,特意布局下的产物。
自乾熙八年之后,随着大明农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科举人扎根乡镇,担任基层的司农官,农产品贸易竞争也日趋激烈,农村一些互助、合作性质的组织在朱高煦的指点下诞生了。
乡村之中以农科举人为主导者成立了最初的农村基层农业合作互助组织,即司农所,然后在各个县、府、省逐步设置司农局衙门。
最终礼部奉朱高煦的圣旨在礼部下成立了大明司农台,专门负责管理天下各省司农局。
地方上的司农所由农民自愿参加,所的最高权力掌握在以农科进士为首的执事手中。
地方各级司农局的主官都从当地农科举人里推举,由上级司农局衙门任命,上级司农局的组织和领导机构由下级司农官晋升而来,或者由下级组织的主官临时兼任。
乡镇司农所的成员是农民,主官是农科举人出身,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司农所与农民利益的直接联系,以及农民对司农官的直接监督,也有利于反映和代表不同地区与不同方面农民利益和要求,起到稳定乡村农民垦种的作用。
司农所的具体事务由所里若干执事商议决策,具体由当地的若干名农科举人与当地有口皆碑的若干名老农联合组成。
通常在执事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值房,属于司农所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一般由农科举人兼任。
设置若干专业咨询值房,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农产品生产者的需要,并尽可能协调不同方面的利益,在司农所内部实现利益整合。
比如把从事畜牧业、养殖业、渔业、果业等各种农业的农民整合起来,既可以实现不同农业内部的交流,也可以统一定价,保证利益不受损。
为了协调不同行业农民的利益并形成司农台统一的主张和政策,大明礼部司农台设有明农执事会。
明农执事会由各专业咨询执事组成,负责协调不同专业执事会的主张和不同行业的农民的利益。
明农执事会达成一致的决议后提交大明司农台执事开会讨论做出最后的决策。
大明各级司农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服务费和捐赠,有些还有官府资助。
会费的收取标准由执事会议决定,高低不等。
一般来说,种植业行业行会的会费较低,贸易行业行会的会费相对较高,有的行会是按会员类别收取。
基层司农所的会费来自于会员,上一级司农局的会费来自于下一级司农局。
这一特点决定了该组织可以不依赖地方官府,具有极强的自主性。
全国和各省司农局除包括下一级司农局外,还包括一些贸易商号,有的省司农局中的贸易商号为司农局提供了一半以上的活动经费,司农局同时也作为股东参与商号的经营。
如江东省司农局下属商号和盛源(销售稻米)、七珍堂(销售家具)、玉润斋(销售珍珠),这些商号有其独立的财务政策和经营自主权,但必须尊重江东省司农局总的政策。
乾熙十年,礼部奉旨制定和颁布了《司农所简明章程》:
“司农所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其利也有三,一为劝导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三为团结一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尔界此疆之别。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准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司农所。”
不久之后,朱高煦又下诏,以律令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工匠行会、商人行会等民间行会的申请程序与活动规范,约束监督管理等细则。
朝廷对司农所的支持和鼓励主要表现在对百姓组建行会不加以限制,只有在这些行会违反法律规定时,才依法处理。
此外,朝廷还对行会的活动提供律法保护和必要设施,并因时因地的提供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
有些地方官府每年甚至会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来支持地方司农所的活动,当然,官府这么做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在当地农业建设方面出政绩。
到乾熙十六年的时候,大明全国已成立省级司农局二十六处,府、县级司农局七百九十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