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案件报到审案中队,再由审案中队提请逮捕,一切都是进行的顺理成章。审案中队一刻都没有耽误,本来三十天的案子,两天就送到了山阳检察院,山阳检察院审核一下没问题就立即批准逮捕,因为牵涉命案,公诉人变成了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因此山阳检察院提前将案情通报给了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看,我们在提请逮捕前还事先释放了十二个人,于是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我们办案单位在办这个案件中存在猫腻。认为我们在办这个案件时徇私枉法了,市检正愁找不到成绩呢?
我们这个案件简直就是人瞌睡就有人递枕头,他们立即向山阳检察院发了案件纠正通知书,要求严查该案件中存在的徇私舞弊。
山阳检察院也感觉事关重大,在调阅了我们的全部案卷后,也觉得这里面存在问题。因为我们放掉的这12个人, 虽然不是主犯,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及情节非常的明确,关键这是一起命案,稍有连带就会被重判,可是我们就这么随随便便的放了,连他们检察院的意见也不问一下,甚至都没有去通气。
这样的案子办出来,你说这里面没有猫腻,连鬼都不相信。于是山阳检察院立即向我们公安局发了纠偏通知书,主要列了两条意见。
一是,对这12名犯罪嫌疑人立即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要求我们公安机关立即对他们进行抓捕。二是,严肃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清查本案中有没有涉及到职务犯罪的行为。同时他们把这个情况上报了市纪委。
我们公安局收到了纠正偏通知书就知道闯下大祸了,按照检察院的要求,第一条还好办,无非是把这12个人开具逮捕证以后上网追逃。可是这第二条就不好办了,追究办案人员的渎职行为。关键是本案中办案单位多次提出不能释放这12名犯罪嫌疑人,是法制科一意孤行,非要放了这十二个犯罪嫌疑人。现在要追责,那应该追谁的责?要让我们刑大办案的人来背这个锅,这肯定是不会背的,因为法制科在释放呈请表上白纸黑字都签了字了,现在他们想赖也是赖不掉的。况且这件事情,赵局跟邵大都多次到法制科去协调,他们是一点面子都不给。现在闯祸了,赵局跟邵大也不会让刑大来背这个锅。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一把手局长也顿感压力。因为上级纪委很快来调查这件事情,主要是询问为什么我们私放人犯,到底是疏忽还是主观的原因。我们余局长深感压力重大,再加上上次上访的事情,还没有平息,两件事情加在一起,直把余局长压得喘不过气来。
我们估计他把分管法制的副局长心里骂了1万多遍,竟然为了揽权轻重都不分。纪委也没有同我们公安局客气,一上来就把我们刑大上上下下参与这个案件的10来个人都叫去纪委进行了问话。
毕竟我们刑大的人都是吃法律饭的,证据意识那是非常的强的。我们都把相关的文件,以及向局里汇报这个案件的情况及记录,一一向纪委做了报告,这样一来,我们刑大的办案人员的责任全部都撇清了。法制科要想把这个屎盆子扣我们头上,已经做不到了。
纪委只能抓住法制科的人不放,要他们无论如何说明这个案件为什么如此操作。又没有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在明知当事人涉嫌严重犯罪的情况下,还如此枉法裁决。我们局里的领导有没有授意,有没有人参与,都成了他们关注的重点。
最后余局长在局党委办公会议上统一了这件事情的看法。把这件事情定性为严重的司法失误,认为是法制科的人,业务不精,处置失当。然后提请纪委对签字的法制科办案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法制科的人还是挺懂人情世故的,那个办案人员一力扛下了所有罪责。这样我们分管法制的副局长逃脱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当然报之以李他也一力保全了这名法制科人员,只给予了一个不痛不痒的严重警告处分。
最后这些事情的辛苦活又落到我们刑大头上,检察院的意见很明确,要我们限期把这放掉的12个人重新抓回来。这不就是我们刑大的苦活吗?
这么大的事情,法制科却能轻轻揭过。如此一来,法制科的地位不降反升,一下子凌驾于局里所有的机关部门之上,公安局的生杀大权皆握之于其手。
艾冬青和我们私下讨论:“以后我们公安局就是法制科的天下,这次的事情表面上看是法制科犯了错,但实际上无形中加强了法制科的地位。这潜台词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犯错,都能轻而易举的躲过去,其他类型的案件更加不在话下。你们办案的单位谁要拂了法制科的意,保证让你们吃不了兜着走。同时我们的葛局长的地位也大大加强,直接凌驾于其他几个副局长之上。我们局里因为没有正的政委和常务副局长,因此法制分管局长理所当然成了局长之下第一人,我看你们以后谁还敢触他的霉头。”
我说:“那赵局和邵大就没有什么意见吗?”
“意见怎么会没有,而且很大。可那又有卵用,余局长不信他们的,有意见也是白搭。听说这件事情,余局长还怪上了赵局,说赵局这个人不顾大局,只看自己部门的小利益,不把公安局的利益放第一位,山头主义太重。”艾冬青说。
“这怎么还摊上山头主义了,赵局长也够委屈的了,好几次被叫去纪委问话,这要是心理素质差点,会不会把其他问题可以交代了。”我玩笑的说。
“我们余局长现在就相信葛局长,这件事情上他就是怪赵局长,不肯分担责任,否则也不至于要处分人。”艾冬青说。
“分担责任,怎么分担,人是他们法制科放的,我们反对了那么多次都不管用,还要我们背锅吗?”我不解的说。
艾冬青说:“法制科的意思,只要我们刑大承认我们取证不到位,那他们放掉犯罪嫌疑人的事情,责任就很轻了。再说了,我们取证不到位,那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上头就是要追查,也追究不到人身上,这样法制的罪过就轻了,那个办案的法制科人员也不用背处分了。余局长说赵局山头主义其实指的就是这个,说到底,于局长还是在向着这葛局长。”
我虽然对这样的操作非常的不理解和不屑一顾,但是心里还是有些后怕。幸亏这个案子的主办人不是我,以我在领导面前唯唯诺诺,言听计从的表现,我非着了道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