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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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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章 捞钱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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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再次翻看两份合同,没有,确实没有明示公摊面积。

我又查阅了一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认购合同、正式合同中向消费者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公摊系数等内容。”

但是,“盛世”集团为什么不在合同里明示公摊面积呢?是故意?还是疏忽大意?

等等!公摊系数?我又仔细翻了翻合同。最后确定,这个东西在合同里也没有。

它和公摊面积有什么关系呢?我再次查阅了相关资料。原来“公摊系数”也叫“公摊率”,它与“公摊面积”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而国家对于城市商品房的公摊率是有严格标准的。其中,大型商场内分割商铺的公摊率不能超过60%。

原来,所谓的“公摊在50%左右,只要不超过60%都是合理的”,并不是指公摊面积,而是指公摊率,也就是公摊系数。

看到这里,我恍然大悟,原来“盛世”集团在公摊的问题上偷换了概念,怪不得在他们的合同中没有明示公摊面积、公摊系数这些关键内容。

我试着将合同中商铺面积的数据,代入到公摊系数的计算公式中一算(公摊面积175.76㎡=公摊系数套内面积184.24㎡),尼玛,公摊系数竟然高达95.4%,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原来问题在这里,终于找到了!

我按捺着激动的心情,更加细致地分析起来:在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就应该呈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那么,这组关系稳定在一个什么样的数据之上才算合理呢?

我拼命搜罗着脑袋里仅剩的那点数学知识,玩儿起命来。

如果公摊系数按照国家标准,即便是上限60%来计算,此时建筑面积是360㎡,公摊系数是60%,均为定值。于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就变成了未知数,设套内面积为x,公摊面积为y,便可列出一个方程组“x+y=360;60%x=y”,解开方程组,一组新的数据就出来了:合理的公摊面积应为135㎡,套内面积应为225㎡。

谢天谢地,我突然无比怀念我敬爱的数学老师!

再看这组数据,卧槽!套内面积竟然相差了40㎡!

细细一想,商铺建筑面积和总售价不变,恣意扩大公摊面积,缩减套内面积,实则变相增加了套内面积的平方单价。尼玛,这不是价格欺诈是什么?

原来“盛世”是通过这种手段在捞钱!

也就是说,仅就老崔的小姨子这个商铺,“盛世”就通过价格欺诈的手段,神不知鬼不觉地多获利两百多万。这样算起来,整个紫月苑项目呢?想到这里,我立时惊得合不拢嘴。

之前还在和瑞子琢磨,“盛世”集团到底是怎么捞钱的,真就老老实实地买房子?鬼才相信!

总算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看穿了“盛世”捞钱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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