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把我的思绪拉回到几天前。
蒲渊发现了手机中的视频,也对任保强开始实施敲诈,一切都按照我的计划按部就班。
朱彤已经与蒲渊达成了协议,就等他们交易时,制造一点小意外,然后让那个视频曝出来,整个计划就圆满完成。
官婷觉得,是时候给花玲说说案件进展的情况了。
我点头道:“那咱们就去看看花玲,把情况给她说说,也免得她担心。顺道也看看她给依依解毒的材料准备得怎样了?”
当天,我和官婷来到花玲家,把事情的进展给花玲说了。
当官婷提到同案的女人时,花玲吃了一惊。
花玲问道:“官律师,照你们的说法,任保强是因为糟蹋彩儿才害死她的,怎么还有这个女人的事?”
官婷笑着给她解释道:“花婆婆,你对法律不了解,你只知道男人会犯“***罪”,其实依据法律规定,女人也是可以成为“***罪”的犯罪主体的。
你放心,迫害彩儿的坏人我们一个也不会放过。而且,我们手里的证据也直接指向这两人,她们谁也逃不了。”
花玲听官婷说完,竟半晌没有说话。良久,她才问了一句:“如果逃不了会怎样?”
官婷缓缓道:“最高可以到死刑。”
事情发展到这里,老吴觉得有必要将案件中的犯罪行为给各位看官再唠叨几句。
在彩儿的案件中,任保强趁彩儿酒醉后意识不清,不能反抗或是无力反抗的状态,对其实施了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事件中,任保强或许是因为紧张,或许是因为酒醉,没有能够进入彩儿的身体。看完视频的阿来也说过,“老头费了半天劲儿,好像不成。”
那么任保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还是“猥亵”?前者罪重,三到十年有期,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到死刑。后者罪轻,五年以下有期,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仅是五年以上有期。
因为罪名不同,量刑轻重也有极大的差别。
也许有人认为,既然没有能够“进入”,那应该是属于“猥亵”吧?有很多同行也坚持了这一意见,而部分同行则认为这应该属于“***罪”的未遂。
老吴却坚持认为,任保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罪”的既遂。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这个罪名是否既遂,有两种不同的标准,针对成年妇女而言,采用了“插入说”。也即,必须是进入了受害人身体,才构成既遂,否则仅构成未遂,或者是构成“强制猥亵罪”。
针对未成年幼女(未满十四周岁)来说,则采用了“接触说”。也即,在犯罪过程中,只要嫌疑人的性器官接触到了幼女的性器官,就构成既遂。否则也属于未遂或者“强制猥亵”。
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插入说”和“接触说”。分别针对不同的犯罪客体,也就是受害人。
***这一犯罪行为,针对不同的客体,所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对成年女性而言,是侵犯了性的自***利,对于幼女而言,则是侵犯了其身心健康权。这是两种不同的法益,所以在刑法理论中也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然而,就成年女性而言,并非一定是要强行进入了对方身体才算是侵犯了其性自主的权利。通过其他()
的方式和行为,同样可以侵犯其性自***利,而且危害后果并不比传统的方式和行为低,有时候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于是,另外一种认定既遂的标准开始产生,这就是所谓的“法益侵害说”。当然这一标准只适用于一些特例或者叫作非典型性案例,比如故事中彩儿的案例。虽然是“非典型”,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时有发生。
因此,就彩儿的案件而言,任保强虽然“不成”,但是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彩儿的性自***,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罪”的既遂。
再来说说朱彤在案件的角色。各位看官或许会觉得,朱彤是女人,难道也构成“***罪”?答案是肯定的。
从视频来看,事前她与任保强一起扶着酒醉的彩儿进到酒店房间,事后又帮助任保强掩盖罪行。在任保强的整个犯罪过程中,朱彤提供了有力的“帮助”,这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典型的“帮助犯”,“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
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不需要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实施犯罪的主行为,也不需要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构成既遂才能定罪。而是严格秉持了“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认定标准。就好比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有踩点的,有望风的,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也有完事儿后负责安全撤离的,刑法不可能认定踩点的、望风的仅属于盗窃的未遂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在彩儿的案件中,朱彤的行为已经成立了“***罪”的共犯。一旦案发,她也是跑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