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来,申请再审的思路基本形成。
两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基本一致,陈华在本案中败诉的原因大概总结出以下几点,而这几点也正是我和办案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上理解不一致的地方:
首先,原判决认为,陈华的两个姐姐虽不具备陈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多年来一直经营、管理案涉争议田地,而被告陈华则一直经营、管理本家庭户其他责任田地的客观事实,可以印证就本户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分配上达成了相应的默示条款。
在这一点上,我与办案法官的意见有异。明明是陈华好心帮助,将土地让出来给两个姐姐种菜,并不代表是把土地拱手相送,怎么到判决中却变成了内部分配上达成了相应的默示条款?“久借不还”反倒有理?而且判决中对这一事实认定很大程度上带有主观推测的意味。
其次,原判决认为,第二轮承包经营时,陈华的两个姐姐作为各自夫家成员未取得新增田土,所以仍然可以享受娘家的土地权益。
而这一点我的理解是,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陈华的两个姐姐应该是作为夫家新增成员,以“稀释家庭成员土地份额”的方式享受了夫家土地的权益。否则,非要取得新增土地才算享受权益的话,那岂不是又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相违背?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原判决的观点有与土地政策相矛盾的地方。
最后,原判决认为,陈华的两个姐姐在第二轮承包前已经嫁到了外村,属于“外嫁女”,且在嫁入地未分到土地,因此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这一点上,我的不同意见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外嫁女”一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一般认为“外嫁女”是指与外村人结婚后户籍仍留在本村的已婚农村妇女。
“外嫁女”是否能够享有嫁出地或者嫁入地的土地权益,由于有《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规定,因此这一问题的关键仍集中在了“外嫁女”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点上。
目前,我国地方人民法院对“外嫁女”是否具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在认定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主义模式,即只要其户籍属于某集体经济组织,就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享有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户籍加义务模式,即除了户籍落户于某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还应像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才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安徽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侧重于生产、生活义务履行的归属。
在本案中,陈华的两个姐姐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就已嫁到外村,而且户籍也随之迁走,那么按理说她们不可能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原判决在“外嫁女”的概念、性质和权利保护上有些过于一概而论了。
看着我整理出来的诉讼思路,我长舒了一口气,不论成功与否,最起码我找到了撬动这个案件的支点。那个谁不是说过,给他一个支点,地球都能撬得动吗?
我又叫来小菲,她看了一眼桌上的材料,知道还是那个案件,一番死皮赖脸地嗲着声音说:“师傅啊,你别折磨我了,这个案子都终审了,我实在是……”
我故意板着脸训斥她:“小菲,你还知道你是实习生,实习生就要有个学习的态度,就你这态度,你能学到()
个啥?”
见我训斥起来,她立马收起了一脸不情愿的表情,“那,需要我做什么?”
我把那叠材料丢给她,说道:“照着我的诉讼思路,去把再审申请的材料做出来,明天早上我要看到材料。”
说完我起身走出办公室,“那你干什么去?”背后响起小菲的声音。
我头也不回,“我?工作完成了,下班!”说完我暗自偷笑,扔下小菲在身后,一脸懵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