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早晨,我推开隔壁瑞子的门,见这家伙还宿醉未醒,傍边竟然还摆着没吃完的烤串儿和啤酒。
我推了推他,实在是叫不醒,心说算了,等他再睡一会儿吧,我轻轻掩上房间门。
走出来的时候时间还很早,大厅里没有人,路过前台,只见那个叫小润的姑娘坐在高脚凳上打瞌睡。
我走过去敲了敲台子,那姑娘倏地抬起头来,“哥,走了?”
我点点头,“我那个朋友……”
没等我说完,小润格格地笑了,“他这会儿肯定醒不过来,昨晚我哥陪他吃串儿,又喝了好多啤酒,我哥都喝醉了。”
我笑笑说:“你哥?哦,小凯,对吧?”
小润笑着点头,“嗯,小凯是我表哥。哥你先忙吧,等你朋友再睡会儿,中午我去叫他。”
我笑着说,好,谢谢你了小润。然后转身走出岸芷汀兰的大门。
我没有回家,直接去了律所。
整个早上,我一直盘算着依依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期间通过微信向依依询问了一些细节,其中我捕捉到了一个关键信息:伍万零伍佰元是分两次微信扫码支付的,第一次伍佰元,第二次伍万元,中间仅间隔约2分钟,而中间这短短的时间间隔,恰好是因为小润打来电话,依依与小润通话的时间。
我长舒了一口气,心里暗道:依依你运气真好,小润这个电话打得正是时候。最后打定主意,决定按照不当得利来帮她提起诉讼。
这里又要和大家唠叨一下“不当得利”了。
不当得利是指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的人受益,而丧失利益的人受损,这样一来,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比如,基于买卖、借贷、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取得利益,这些都有法律依据,而不当得利就缺少这种合法的依据。比如,错误付款,无论是付错了对象还是多付了款项,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可以要求受益人将已经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
依依的案子就属于这一类型。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关键:就是要将伍佰元和伍万元区分开来。
老神棍给依依解惑、指点,并给她一道符,然后收取一定报酬的这个事实,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评价应是属于服务类的合同关系,而这伍万零伍佰元其实正是基于这一服务合同关系而支付,而且事前他们对于具体的数额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说起来老神棍收取这伍万零伍佰元是具备法律依据的。这就是社会事实。
如果要拿回这笔钱,只能将伍佰元和伍万元区分开来。伍佰元是基于服务合同关系支付的报酬或对价,而伍万元则是属于合同之外的错误支付,缺少合法依据,这样就有可能把错误支付的伍万元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追回来。这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需要证据支撑的,所以接下来,要做的关键步骤就是寻找证据来证明:基于服务合同而支付的报酬仅仅只是伍佰元,而另外的伍万元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支付。
方案既定,诉讼思路和取证方向也随之明晰。但这时我内心却又纠结起来,脑中不断响起瑞子说过的话“当法律事实和社会事实二者不一致时,你能说谁是真?谁是假?”。
是啊,我们一直在追求的到底是真?还是假?法律事实和社会事实总是有一定距离,而作为律师要追求的公平、正义实则是要推动两者无限接近,但这是一个漫长而浩瀚的工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可达,而且过程中还需要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和阻碍,任既重,道且长。
那么在未实现真正公平、正义的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律人的我们该何去何从?这个()
问题见仁见智,我纠结徘徊,最后只得到一个自己的答案:坚守本心!
依依的案子,如果还原了社会事实,也就没有诉讼的必要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依依活该上当,但这无疑就放任了老神棍利用封建迷信肆无忌惮的招摇撞骗。
如果利用证据支撑起法律事实,虽然有不诚信的嫌疑,手段也非光明正大,但至少帮助依依挽回了损失,也算是打击了诸如老神棍之流的诡骗行径。还是那句话,“若非你诡计在前,我又何须暗箭”,经过了白露的案子,我渐渐明白了这些道理,不管别人如何抉择,我自坚守本心,但行好事,莫问前程吧。
心中疑窦顿开,我跃跃欲试,收拾老神棍,为民除害!
下午三点,约了依依。我兴冲冲跨出办公室,主任也恰好拿着一叠资料来找我,差点撞个满怀。
主任佯怒道:“你小子被狗撵了,冒冒失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