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可告诉田春达,虽然没有发现田芬的尸体,但跟车一起掉进杏花谭是必死无疑的,因而郊区公安分局签发了事故证明。一有了公安局签发的事故证明,人寿保险公司几乎就要无条件地支付保险金。
到了支付保险金的时候,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提出了疑问。
“从过去的例子来看,合同签定后六个月内就发生事故而需支付保险金的,不少属于谋财害命。米东有没有这种嫌疑?”保险公司的干部说。
“警察既然确认是交通事故,签发了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是没有理由不付保险金的。”又有干部这样说。
“不过,除了米东,没有一个目击者,米东本人说是事故,那就不好办唉!”
“还有一个可疑的情况。不是说米东自己提出加入保险的吗?可是,他让他老婆当被保险者,而在杏花潭落水身死的又单单是他老婆。”
“关于这一点。据说是因为米东说他本人已经有了足够的保险,而且老婆挣钱多。所以才让老婆加入了保险。”
“他说他加入了足够的保险,这肯定不是加入我公司的保险。不过,他加入的要是别的公司,那是他个人的私事,也根本无法调查。”
“还有件事让人纳闷,如果是米东为了贪图保险金而害死了妻子,那又为什么让车掉进那个传说连死尸都漂不上来的杏花潭呢?要知道,如果见不到尸首,有时甚至是根本得不到保险金呀!”
“如果人死得到确认,即使没有发现尸体,也要付保险金。他可能估计到郊区公安分局会给他签发事故证明,也许他在郊区公安分局有人呢。”
“不过,把飞驰的车开进杏花潭,米东自己一个人从中挣脱出来,他本人也是在玩命呀。”
“不用玩命。有时也可以把车弄下去。”
“那怎么做得到呢?”
“比如,给被保险人吃上安眠药,在她睡着了的时候就行。如果被保险者吃了药昏睡过去,犯人就可以跳下车来,只把被保险者和汽车一起推下潭去,等看到汽车和被保险者确实沉到湖底之后,再故意给自己身上弄点伤,好像从翻滚的汽车里甩出来时受了伤似的,然后再呼救。这样的话,犯人就可以把自己放在万无一失的安全境地而将车和被保险人推下潭去。”
“的确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设想,可是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给她吃了安眠药,一解剖尸体,不就一下子露了馅了吗?”
“正因为如此,才选择了杏花潭。不是吗?对于犯人来说,尸体一经发现就会露馅,可是,不见到尸体又领不到保险金。于是,才选择了杏花潭。那里是个既可以确认死亡、又难以发现尸体的地方。”
“这一犯罪的巧妙之处还在于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妻子推下杏花潭。”
有人又说出了一个奇怪的看法。
“没必要推下去?”
“没见到尸体就可以说,不一定是死在杏花潭里了。不是吗?”
“我看也有这种可能。因为见不到尸体么!抛进大海里也好,埋在深山里也好,总之,弄成个掉进杏花潭里的假象就行了。只要从警察那里弄到事故证明,就能领到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