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是什么东西?不好意思,法庭上只认法律事实,没有证据哪来的法律事实?
谁让法律规定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呢?
这就是王亚军的思路。
听了赵鸿博的解释,就连法官也忍不住无语了。
这话你自己信吗?
又问了几个问题,王亚军和赵鸿博一概不认,听的所有人火气蹭蹭往头顶冒。
“现在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单从法庭调查的书面上看,没问出来什么实质性的东西,但是这些回答在法官内心能有多大的说服力,那就只有法官自己知道了。
“根据监控显示,被告人是十一点零三分进入被害人家中,十二点十分就离开了,我想问一下赵鸿博,伱这么早睡午觉的吗?还是在别人家里?
而且你是如何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吃完了午饭又睡了午觉的?”
公诉人的问话就没有法官那么不疼不痒了,直指痛点。
毕竟法庭调查环节是法官主导的,只是让双方把证据摆出来,明确一下事实。
至于是不是真的,双方各有什么疑问,那不是法庭调查应该解决的事情。
但法庭辩论环节,可就是公诉人的回合了。
“我睡午觉比较早,我中午一般就睡二十分钟,不行吗?”
赵鸿博理直气壮。
公诉人不置可否,就算对方的回答如此,他的目的也已经达到了。
有些事情不是你不认就行了的,所以公诉人最后一句是,还是在别人家里?
就是为了提醒法官,赵鸿博回答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可能性。
“我想请问一下被害人,在事发之前,被告人曾在你家睡过觉吗?哪怕是二十分钟?”
案发当天的就没必要问了,因为被害人现在说他是强奸,自然不可能认可他所谓睡午觉的说辞。
宋元青拼命摇头:“就来吃过两次饭,都是中午来的,吃完饭就走了。”
“就算是关系比较好的同事,会在别人的家里睡午觉吗?我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点出了自己的疑问。
“我理解公诉人的意思,但是否符合常理并不直接影响公诉人指控的强奸行为成立。
被告人不能证明他没干过的事情没关系,因为那是公诉人的职责,因此公诉人应当拿出更加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而非从常理做出判断。”
王亚军的回答,起码有一点没有说错。
不能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没有做过什么,而要由公诉人证明被告人做了什么。
这点虽然没错,但王律师没有搞清的是,公诉人这个问题,并不是为了证明赵鸿博做了什么,而是为了向法官证明,根据被告人回答推出来的事实,跟常理是相违背的。
那他的话又能有多少可信度呢?
公诉人也知道,没有直接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到生物信息,对于证明被告人的强奸是比较不利的,所以采取了迂回的策略,就是为了让各种证据串联起来,最终合并到一起的力度能够足以认定犯罪行为的发生。
公诉人又稍稍捋了一下证据,再次问出了一个牵扯到常理的问题:
“你说睡了午觉,那你睡觉的时候脱衣服了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