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其他质证意见的话,那我们就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张黎夏跟身边的赵广信和古长治交流了一下,庭审就推进到下一个环节。
“针对辩护人刚才提出的,被告人许家先从自动取款机中获得的钱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公诉人不予认可。”
按照流程,是公诉人先发言,谭海周回想了一下任真最开始提的异议,开始反驳:
“不当得利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其获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正是因为其法律事实的性质,当事人主动作出一定举动,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并不属于民事范畴的不当得利。”
谭海周的回应,基本参照了二审公诉人对不当得利的反驳,从上次二审判决结果看,这个观点最终被法官采纳,成为了判决的依据之一。
“这个公诉人不太行啊好像?”
旁听席上,段逸平和孔孝天小声的说了句。
“他这个解释,是针对我二审时候的观点,但我说的是许家先拿走了不属于他的钱,跟任律师这个不当得利完全不是一回事啊。”
孔孝天点头,虽然后来没再跟任真单独见过面,但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方向大概有个猜测。
再加上开庭至今展示出来的东西,任真的思路基本上已经很明确了。
作为对这个案件最熟悉的几个人之二,他们听出谭海周刚才这几句话已经偏了。
“任律师这个不当得利,建立在许家先的行为属于取款这个基础之上,存款取款的行为,意味着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动。
他就是要反驳,也应该从债权债务关系上下手,否则的话,人家这个不当得利就是成立的,怎么能从不当得利本身的性质入手呢?”
段逸平和孔孝天对公诉人的水平指点了一番,有些感慨。
现在看来,任真这个年轻后生的思路,貌似还真挺有效的。
按照这个态势走下去的话,说不定这个无罪还真让他打成了?
果不其然,谭海周刚说完,任真几乎不需要思考,就直接站了起来:
“公诉人说当事人主动作出一定举动,从而获取利益,此处的举动是指许家先将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操作机器进行取款。
但辩护人需要明确的是,许家先使用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钱款取得的后果,他只是向机器发出了指令。”
谭海周说完之后,几位法官也觉得有些不对,没等他们细想,任真就替他们思考完了:
“在接受到指令之后,机器还需要对这个指令进行核准,接下来才是钱款从机器内部往外交付,最后还要在系统上完成记账。
在之前的判决中,也曾经对自动取款机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即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跟拿着银行卡到柜台上取钱,本质上是一样的。
试想,如果许家先拿着银行卡到柜台取钱,柜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许家先想要取100元的前提下,给了许家先1000元,最后他的卡上只扣了1元,难道我们就要说许家先是盗窃吗?
银行的工作失误,为什么是客户来负责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