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友关于‘行善权’疑惑的回答(大家随便看看,我瞎写的)
前几天回复读者评论时,书友plxswkl的一个评论让我印象深刻,还发现自己对“第491章,英雄与正义”最后一段的阐述,出了些问题。
就是用鲁智深救金翠莲做例子那段.我当时就准备在评论中解释自己的想法,结果折腾了半个多小时,重复写了几百字,都无法发出去。
当时我承诺‘明天在单章答复’,所以,才有今天单章。
呃,好像过去好几天了,倒不是我拖延,而是当时写491章时,我脑子没多想,只剧情走到这了,就发出一声感慨。
可等我打算认真回复这个问题时,却发现法律真不是我这个化学专业的人能随意评论的,断断续续,修修改改,折腾了几天,也只把我当时的想法解释清楚。
其它的,我没能力太深入地阐述。
好了,废话说了这么多,直接进入正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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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读者plxswkl一人,好几位读者都有相同看法——鲁智深这个例子不太好,哈莉之前说的“行善权”其实蛮有道理的,后面我关于行善权对法律、对社会的伤害,说法有问题。
因为生命权高于法律,法律若不能保证人的基本生命,就是不好的法律,好的法律肯定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大致是这么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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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莉说:生命和自由,是人类最基本,也最值得尊重的权力。
陷入困境中的人,有超越法律和信仰的权力去选择自己被拯救的方式。
他们的生存与自由权,又赋予英雄至高无上、凌驾法律和制度之上的‘行善权’。
任何反对行善权的行为,都是邪恶的、反动的。
任何反对行善权的法律,包括当年以实名登记的方式,限制英雄行善的《基恩法案》,也是违反道德和法律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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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基本是我对法律的期待,也即是读者plxswkl所说的,法律该为人服务——他那段话说得很有道理,我自己非常认可。
问题在于,在承认了这点之后,后文似乎又出现矛盾的话,也即是鲁智深英雄行为对法律的破坏,如果太多‘英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此说明,dc英雄执行行善权时,会导致米国现有法律与社会制度崩溃,而哈莉把英雄纳入法律体系,却像个裱糊匠,为残破的旧房子补漏洞,在保护法律与现有制度。
到最后,她感到荒谬,发出谁是正义,谁是英雄的感慨。
我借哈莉的嘴,说的行善权,不是预备给后面反驳的铺垫,它就是我的想法。
后面哈莉的感慨,也是我的真实想法。
这似乎有些矛盾?
我解释一下我写这章时的想法。
如果有一百种法律,就至少存在一百种犯罪。
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针对一类犯罪活动的英雄之举,比如,有强健犯威逼黄大闺女,我不如劫犯身高马大,可能借助工具阻止他的犯罪行为,比如刀,我砍伤了他,绝对是见义勇为,没有罪。
问题来了,一百种法律,代表至少一百种犯罪,不是每种犯罪,都需要你见义勇为。
比如,百特曼在码头查抄走私品、杜萍,比如,百特曼把一个投靠哈莉的贪腐官员揍进icu,还将他的犯法证据交给检察院,比如,超人吃多了没事干,跑到朝韩边境,帮偷渡客主持“自由选择”的公道,比如.
毫无疑问,百特曼和超人,乃至其它英雄,都抱着最真诚的心,只想捍卫正义与法律。
他们也的确没私心,如果他们不阻拦这些犯罪,法律会逐渐败坏。
他们在行使行善权——可能有读者会反驳,这和人民处于生命危机,急需救援不同,但我想说,两者的确有差别,但在dc宇宙,差别不大,比如,哈莉和布鲁斯崛起前的哥谭,那样的鬼社会,人民即便没被刀子抵在心口,难道不需要急救?只靠哥谭法律自动运转,消除社会毒瘤,压根不可能。
英雄的英雄行为,在保护法律。
问题来了,他们的行为,有没有伤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