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章 大明军功令
朱高煦制定的军功勋章分为鼎彝、斧钺、剑戟勋章三种,由大都督府军政部统一制作。
第一种,鼎彝勋章,代表军人最高荣誉,有大功于华夏者方可获得,生前赐巨型合金铜鼎镇宅,死后立庙享后人祭祀。
第二种,斧钺勋章,分为三等,授予对象为有功的高级将领。
凡是主导国家层面重大战役,即国运之战而获胜的将领,授予一等斧钺勋章。
凡是主导针对性很强的区域型战役,如大型开拓或保卫战争而获胜的将领,授予二等斧钺勋章。
凡是主导紧急或突发如抗震抗洪、镇压暴乱等,具有重大政治或军事意义的战争而获胜的将领,授予三等斧钺勋章。
第三种,剑戟勋章,分为三等,授予对象为有功的中基层军官与普通士兵个人、团体。
凡是在国运之战中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或者个人、团体的事迹可以起到英雄模范作用的,授予一等剑戟勋章。
凡是在针对性很强的区域型战役中英勇作战,表现尤为突出的,或者个人、团体的事迹可以起到很大的积极示范作用的,授予二等剑戟勋章。
凡是在紧急或突发战役中起到决定胜负扭转战局作用的个人、团体,或者在参加国家层面重大战役时英勇作战并跟随主将取得最终胜利的中基层军官,授予三等剑戟勋章。
为了突出军功勋章的价值,防止勋章泛滥,朱高煦颁布的《大明军功令》对军功的核定极为细致严格,对勋章数量的把控度非常大,不轻易授勋。
这次朱高煦北征,和林城外,朱能与阿鲁台一战,属于针对性很强的区域性战役,且是对外战争。
由于朱能指挥得当,一战剿灭阿鲁台带领的所有骑兵,立下大功,授予其二等斧钺勋章完全符合规定。
陈懋立功的情况与朱能几乎一致。
至于北征东路军主将薛禄、副将张辅,直接杀到了鞑靼汗庭,俘虏了阿岱汗。
若不是鞑靼主力被阿鲁台带走,东路军也不会那么轻易就能打穿鞑靼汗庭。
可俘虏阿岱汗终归是一件足以名留青史的大事,所以朱高煦认定薛禄、张辅是准奇功,授予薛、张两人二等斧钺勋章,彰显两人军功。
前锋军先锋官杨洪虽然不是第一个登上和林城的人,可他带领前锋军借助新式膛线火炮之威,一起杀进了和林城,略次于先登攀城之功。
朱高煦认定杨洪为准奇功,授予其二等斧钺勋章也完全符合规定。
北征中路军主将王通、副将薛贵率领麾下明军,一路平推,赶赴燕然山与朱高煦率领的西路军会师,其中路军之胜具有重大军事意义,因此被朱高煦认定为三等斧钺勋章。
朱高煦这次北征,一战而灭瓦剌、鞑靼,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
从今往后,大明将对草原进行直管。
可以说,此次北征的胜利,促使大明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因此,参与这次北征的西路军下辖的陕蒲都督府四个营长、十八个曲长,以及东路军、中路军下辖的各军营长、曲长皆被朱高煦认定为次功。
那么,赐予这些将领每人一枚三等剑戟勋章,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至于参加这次北征的所有中低层军官以及基层士兵,一律被认定为勤功,皆官升一级或军衔升一级,每人另外赏银圆二十两、上等布一匹、南洋冰一斤。
朱高煦还决定,在明年春节的时候,额外赏赐这次北征的中高层将领每人一枚大明统一草原的纪念金币,基层军官及士兵每人一枚大明统一草原的纪念银币。
朝廷对获勋的有功将士,除了颁赐勋章外,还会赏赐耕地或钱财,而且退伍后优先安排到各府县担任官职。
为增强明军将士的荣誉感,有功勋者之子女,可免去考核,直接申请进入少年兵军营,并给予军籍,其中表现优异者更会被选入东宫幼军,从此一步登天。
朱高煦很清楚,在这个世界上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只要大明朝廷能够将军心牢牢捏在手里,给予少部分将士一点点特权也无伤大雅。
而且,给予少数将士的优待之后,只会刺激更多人去追求军功勋章,并不会压制天纵奇才的成长,厉害的人也更容易出头。
朱高煦相信,后面的戚继光、胡宗宪等历史名将必定会创造出比原历史上更加辉煌的军功。
洪武十二年,朱元璋制定奇功、头功两等战功标准,具体以战斗表现论功。
不过,获取奇功特别难,立功者必须做出决定战斗胜负的表现才算,如斩将夺旗、围城首登、力破敌阵等等。
正因为奇功太难获取,朱棣继位后为了不寒大明将士们的心,并鼓舞明军将士奋勇杀敌,特地在奇功之下设立了以“当先”为主要考核标准的头功。
“当先”指的是战斗中悍不畏死,敢于冲锋陷阵的人。
在朱棣看来,凡是在战斗中不怕死、敢打敢拼就是值得嘉奖的有功之人,而这些表现优异却没机会“当先”的将士,应该算是次功。
理论上来说,朱棣最初设置的三等战功很合理,可是记功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漏洞!
因为人是没有上帝视角的,谁也做不到如实的记录明军将士的表现。
就如争先冲锋,将领是否真的冲锋了,实际上只是负责报功的主官一句话的事。
无法监督自然会滋生腐败,所以朱高煦推行新兵制时,每个军级作战单位皆除了设置军法司,还设置了抚宣司。
凡是队级作战单位,皆设有两名军法官,平时维护军法纪律,战时负责统计战功、督战及记录本队士卒伤亡等事宜。
此外,副队长的职责之一,也包含记录本队士卒伤亡及立功情况。
抚宣司负责各军士卒的日常生活和思想作风,还有辖区内哨及以下各级军事作战单位的武官评品、选授及兵马名帐、调遣之政令。
屯级作战单位开始就设有抚宣官,其职责之一就是监督与抽查各队军法官是否履行具体的职责。
若有副队长贪功,那么士兵可以找军法官告状。
军法官是自成体系,与队长平级,比副队长还高一级,双方更没有上下级关系。
处理违法乱纪的军官及士兵,是体现军法官办事能力的一种形式。
因此,军法官勾结基层军官贪墨士兵军功的情况,在新兵制下几乎没有。
就算有,士兵还可以匿名或实名到军部军法司举报。
军法司有人专门负责处理士兵的举报事件,一旦核实,皆会从重处罚。
如此一来,在军法官、副队长、抚宣官的三重保障下,明军对战功的统计就更加合理与贴合实际情况。
言归正传。
按朱高煦颁布的《大明军功令》规定,新兵制下的战功制度分为五等,奇功为上,准奇功次之,头功再次之,最后是次功、勤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