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又遇熟人
因为文会,刺史想多知道一些内容,傅渊之和阿弟便被刺史大人留了下来。
宋欢和颜六则是充当仆人角色,在一旁当“吉祥物”。
第二天晚上,月上梢头。
傅渊之和刺史徐大人正在下棋,忽然就听院里传来声响。
宋欢原本惺忪的眼睛睡意退散,瞬间清醒, 整个人立马出去查看情况。
院里的人和宋欢都僵住。
宋欢微眯着眼打量着对面的人,心想,好熟悉,她是不是在哪儿见过?
对面的人,“……”
她最好不要认出他来。
这时,徐大人也出来了,不过, 他没注意宋欢和对面的人正在僵持, 而是把视线落在倒在地上的两个人。
一男一女。
“这两人是……?”徐大人开口。
对面的黑衣人看了看徐大人,又看了看宋欢,随即转身越过墙头快速离开。
徐大人走到两人跟前,嘴里连忙吩咐道,“快,把县丞叫来。”
小厮应是连忙退下。
宋欢则是把视线放在黑衣人消失的地方。
好一会儿后,她拍额头。
她记起来了!
是拱司卫的人!
他不是在破拐卖儿童的案子吗?怎么跑这儿来了?
宋欢把视线移到地上,难道,这两人是人贩子?
傅渊之看着宋欢若有所思的神情,抿了抿唇,没开口。
现在不适合问。
徐大人正头疼雀门案件,看见一男一女的时候心下第一反应就是让县丞来认人。
在县丞摇头的时候,徐大人掩下失落。
这帮人行踪诡秘, 想抓到人, 谈何容易。
而正如宋欢所想,这两人就是人贩子。
或许是被拱司卫的人用什么手段吓住了,嘴巴里的布条一拿出来,两人就迫不及待的把自己的罪行吐露出来。
徐大人心情本不佳, 一听内容,心情更不好了,打起精神处理了这两人。
按照两人的供词,略卖十岁以下儿童,且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
在当朝,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天佑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
实际上,当朝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
如天佑十年,建安郡福城的“生口牙人,或无图辈巧设计幸,或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便带往逐处, 展转贩卖, 深觅厚利”。
又如天佑二十三年,广汉郡德城“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涪、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诱略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每船不下数十人”。
这里的“生口牙人”,就是职业人贩子,专门干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勾当。
天佑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
可以说是:“略人之法,最为严重。”
按《天佑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天佑王朝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
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
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
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根据这条立法,可以确知,天佑王朝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
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