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章 法官怒斥原告和丈母娘用他国的法来判炎黄的案?
“按照法律规定,受害者对于她所经历的伤害过程当中的妇女意愿,有权直接撤回,无论是发生案件的时候,还是现在!
我说的道理就是道理,不接受任何反驳!”
作为法盲的满脸横肉加油光的丈母娘,竟然能够在法庭之上放出这样的狠话来!
可谓是无知到了极点,胆子也大到了极点。
她说的道理就是道理,不接受反驳?
这是什么?算是人话吗?
她为什么有着这么强悍的自信?
是谁给她的?是某个姓梁的女歌手吗?
不!
是最近他在网上刷视频的时候,刷到自家女儿的案件的。
有一个媒体言之凿凿地说了:那啥的同意可以在很久之后撤回。
我想撤回就撤回,想不撤回就不撤回,就是这么简单。
就是这么霸道。
就是这么可以能够让一个案件判有罪或无罪。
与这样临时出现的幺蛾子!
真的是猝不及防!
拿他国的法律来审判严黄的案子?
原告女律师正想说什么强行挽回一点东西的时候!
法官轻轻的敲了敲手中的木锤:“原告方根据你刚才的诉求,你要进行陈述,案件要进行,辩论又要进行举证,作为本案当中最为重要最为主要的诉讼参与人,你当然可以在法庭上行使你的权益!
你既然想要辩论的话,那么就由你来,请行使你的权益!”
而且还是在夏至枪毙的!
本来就残缺的知识,还拿到最正式的地方来进行使用!
所以我要求判处男方强x罪,并且对我进行赔偿!”
但是本案当中!
作为一个母亲,出于对自家受到伤害的女儿的照顾以及担心,在看到法庭辩论,出现这么多的事情之后,情不自禁开口打断,请求法官原谅!”
从重处罚。
法官显然也同样绷不住了!
主审的一个法官眉头高高的皱了起来:“原告方,你所引用的是哪一部法律?哪一条哪一款?请明确的说明白,不要用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模糊来说,你的辩论当中没有法律依据,不要在这里胡搅蛮缠,如果有法律依据,赶紧拿出来!”
有一些都是专门挑一些吸引眼光的话语来描述来吸引流量。
法官对于这样的人当然是同意!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提醒!
这是丈母娘以及原告女方两人的想法。
但是旁边的原告也就是女方一下子像一个泼妇一样,算是出来力挺自家娘:
“法官大人,我觉得刚才我母亲说的没有任何的错误,法律不是说妇女对于那啥的同意是可以撤回的吗?这是法律规定的呀!
罗凯在刚才的怒斥当中就已经说明白了!
炎黄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女方那啥的同意可以随时撤回!
上一个扰乱的已经被枪毙了!
法官狠狠的敲了敲手中的木锤!
作出了处罚!
旁边维持秩序的执法人员,已经不由自主的把眼光看向了原告席上的丈母娘!
眼神相当的不善!
扰乱法庭秩序是吧?
而且法律规定的,对于受害者,也就是我,也就是作为原告的我,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不应该是由女方来进行陈述的吗?我随时都可以撤回同意!
法庭的秩序不容任何人扰乱。
嗯!
10倍强化过后的身体,对于面部表情都绷不住了……
而且处罚的力度可以由法官来进行掌握。
张口一说就能够把人关进去送走?
并没有把真正的原本的知识给传达出去。
罗凯直接当庭怒斥!
你知道你掌握的知识不完整,导致一场案子直接可能败诉吗?
这对娘俩,一个觉得自己就应该是掌握道理的人!
另外一个则认为,既然自家闺女也手上拿着道理,站在法律的一边!
那么拿着这一份道理去给即将坐牢的被告人敲诈一番,拿一笔赔偿费这是很理所应当的吧?
法官皱了皱眉头:“原告方,你方究竟是谁发言?诉讼参与人xx,伱的身份为受害者,也就是原告的母亲,在本案当中,你没有任何发言的立场!”
那几年前发生的事情,几年之后再进行起诉?
嘴皮子一碰就可以让自己的丈夫关进去?
真如同是网上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那样!
嘶!
这样一来,造成了人人自危的情况!
当我们不存在吗?
坐在原告席上的丈母娘的刚才这种行为……
你知道在法庭之上一句话说错之后的后果吗?
案发地点在炎黄!
这样的情况下使用国际惯例?
原被告双方都为炎黄人!
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
你自己掌握着法律知识吗?就敢出来这样说!?
看来自己完全不需要任何的律师啊!
以后要是有类似的官司的话,看来律师费都不用付了,根本就不用请律师!
这种行为堪称是逆天。
如果是严重一点的话来说,是扰乱法庭秩序,可以进行处罚。
没有给对方丝毫的脸面!
这明显是在胡扯,原告律师,你口里面声称的其他国家的惯例更是搞笑!
现在是在哪里是在炎黄!是按照炎黄的法律来进行审判!这是炎黄管辖范围内的案子,女方却想用他国的法律来审判,简直是搞笑呢?
在最开始审判的时候就已经说明了啊,原被告双方是否对适用炎黄法律有异议,女方不是说没有任何的异议吗?”
之后进行刑事处罚!
我的当事人你想搞什么?你想搞事可别把我带进去啊!
这个案件,已经没有什么可以陈述的了,直接判不就完了吗?
直接跳过了当庭斥责!
而是来到了罚款!
而且还是顶格罚款5000块!
看得出来,法官已经动了真怒!
坐在原告席上的丈母娘还想说什么,旁边的原告律师赶紧拉住!
“不好意思,法官大人,我在这里向你道歉,请求法官看在此次打断开庭的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为原告方的母亲,也就是受害人的母亲的份上。
业余的人干专业的事!
简直就是搞笑呢!
要是可以随时撤回?
原告女方振振有词:“就是根据相关法律呀,让我在网上看一个媒体报道,就是这样说的,女生对于那啥的同意可以撤回,可以无视时间!”
淦!
不要把你的业余爱好来挑战他人的职业生涯,挑战他人的饭碗啊喂!
危!
原告女律师只觉得自己的脑袋上出现了硕大的危字!
然而丈母娘虽然被吓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