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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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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章 三法之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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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绛点点头道:“是的。”

张斐是欣慰一笑,还可以,没有丢咱们珥笔的脸。

范镇问得是,乡绅是否有权这么做?

而李敏问的是,官府是有权禁止他们这么做?

即便二者同时成立,自然还是得以官府为主。

李敏又再问道:“适才元学士曾说自己为官已有四十年,在这期间,元学士可有下令,亦或者亲眼见到其他官员下令禁止百姓被律法所允许的行为。”

元绛点头道:“见过,也有下令禁止过。毕竟律法与政令所涉及之事是不一样的。”

李敏又继续问道:“那么这回元学士为何要禁止这二十八乡所约定的利息。”

元绛回答道:“这一点我方才已经说过,因为他们这么做,乃是为了抵制朝廷的政策,而非是为百姓着想。”

“不知元学士有何依据?”

“其实这就是商人常用垄断之术。”元绛道:“先以低息使得青苗法无法执行,等到朝廷废除青苗法后,他们再回到之前的高利息,官府自然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不少百姓听得是紧锁眉头,原来是这么回事,这些大地主真是狡猾啊!

“多谢元学士的回答。”

李敏拱手一礼,又向张斐道:“大庭长,我问完了。”

张斐又看向范镇。

范镇站起身来道:“关于李珥笔方才提到的一个问题,我倒是想向张庭长请教一下。”

张斐愣了下,道:“什么问题?”

范镇道:“就是官府是否有权禁止律法所允许的行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司法权力,故此我想请教一下张庭长怎么看。”

张斐思索半响,道:“一般来说,官府是无权禁止法律所允许的行为,除非是有特殊情况。而这也是朝廷设立公检法的原因之一,如果官府这么做了,就必须给予充分的理由,否则的话,也必将接受公检法的调查。

不过我也要说明一点,就是方才李敏那个问题,其实问得也不够细致,他所问的问题,律法中其实并没有明文规定,虽然这个利息是被律法允许的,但这个宗法规定利息,约束乡民的这个行为,律法中是没有说明的。

当然,本庭长这么说,也不是偏袒被告一方,只是希望大家能够清楚的知晓,我们皇庭之所以开庭审理此案,不是在审理一个被律法允许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一个没有禁止,但也没有允许的行为是否合法,因为这里面确实存在着争议,故此皇庭才会开庭审理。”

李敏、邱征文、陆邦兴三人顿时是一脸尴尬。

虽然张斐自我解释了一番,阐述开庭的理由,但到底还是帮他们补上了这个漏洞,明显就是帮他们一把。

这封建社会的司法原则,对于公权力而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于私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故此张斐强调,这个利息是绝对被允许的,因为法律是有授权的,但是宗法约束乡民的这个行为,法无授权,那么公权力当然也是有权禁止。

这一点是有利于元绛的。

“多谢张庭长的回答。”

范镇拱手一礼。

张斐点头笑道:“不谢!若无其它问题,范先生可继续发问。”

范镇虽不露声色,但心里微微有些后悔,他原本想借此理,去挑战一下张斐,结果是得不偿失,不过这倒不是什么大问题,即便他就这一点发难,对方马上也能弥补回来,因为元绛禁止的也是宗法,而非利息,这一点官府事先说得非常明确。

范镇又向元绛问道:“就方才元学士的回答来看,这一切都是源于青苗法,可否请元学士解释一番这青苗法。”

“当然可以。”

元绛立刻解释道:“青苗法,顾名思义,针对的就是百姓在青黄不接时,需要依靠借贷来度日的这段时期。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为富不仁的大地主,常在这时候,利用高利贷去盘剥百姓,利息常常高达一倍,甚至于三倍,使得许多百姓偿还不起,只能贱卖土地,颠沛流离。

朝廷正是考虑到这个原因,故此才颁布青苗法,以两分的利息放贷给百姓,避免他们受到高利贷的盘剥。”

范镇笑问道:“所以此法皆因济民而生。”

元绛很谨慎地瞧了眼范镇,又思索片刻,才点头道:“是的。”

心里还是有些法虚。

范镇道:“适才元学士又提到,之所禁止宗法规定利息,乃是因为他们用的是垄断之术,先以低息抵制青苗法,然后等到青苗法被朝廷废止之后,便又会继续放高利贷。”

元绛点点头。

范镇道:“那我们假设官府最终允许他们他规定一分五的利息,百姓是否会因此受益。”

元绛道:“这只是一时的。”

范镇道:“但我想问的是,在百姓受益的情况下,朝廷为何要急于废除青苗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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