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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2008:我阅读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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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章 被逼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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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军一脸沉重,敲老板的办公室门,听到“请进”后走进。

“董事长,我们被otc和塘山松上公司联合起诉。”蒋军说完后,把起诉状交给老板,同时在观察老板是什么反应,会不会大发雷霆。

只是,看到老板一脸平静,只是皱下眉头,没有多慌张。

沐阳接过起诉状,一边喝茶一边看,没有生气,嘴角勾起一个弧度,反而是笑了起来,让蒋军搞不清楚状况。

看完后,向蒋军吩咐道:“你叫下罗向和郑立律师过来一下,罗律师不一定在公司,先问下。”

“好的!”

几分钟后。

罗向和郑立律师到来。

沐阳把起诉状给刚到的两人看,待两人看完后,才问:“伱们怎么看这件事,我们到底有没有违法这个《反价格垄断法》?”

郑立面对老板,一本正经地说:“老板,违法这个《反价格垄断法》有两个条件,并且要同时满足,一是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是占有市场支配。我们都没有达到这两个条件,没有违法。”

沐阳转向罗向:“你的意见呢?”

罗向看着老板的目光,思索了下才说:“如果按照我们生产部的成本统计,说的第一个条件的确没有达到,但老外说我们违法了《反价格垄断法》,那他们肯定熟悉这个法律触发条件,说明我们有可能已经达到了。

一是对我们的产品成本不熟悉,比如研发费用,甚至有可能夸大我们的成本费用,那就有可能达到了;

第二个条件,怎么样才算是占有市场支配呢?

呵呵,我想让郑律师解释一下,更官方一些。”

沐阳看罗向这笑脸,有时候真想凑他,跟他卖关子,转向郑立。

郑立被罗向看了一眼,又被老板盯着,识趣地说:“按照漂亮国现行做法,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达到75%左右甚至更多,则将被认为具有独占力量;

市场份额介于50%-75%之间时,是否享有支配地位还须待其他证据子以证明。如市场结构、潜在对手等;若市场份额小于50%,则一般认为不具有市场支配力。

在eu,若市场份额不足50%时,也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时法院将会审查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并进行比较。例如united brands一案中,涉嫌企业具有40%-45%的市场份额,而最接近的竞争对手只有16%的市场份额,悬殊颇大,因而前者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而我国,如果仅我们公司一个经营者,如果超过50%,支配地位这个条件就成立。”

“也就是说,我国这个界线定在50%了?”沐阳说道,“但是,指的是焊机,还是二保焊机,还是具体到某个型号的市场占有率。”

“严格来说,应该是二保焊机,比如500型号的,就不再分具体功能了。”郑立说道。

罗向看老板看过来,知道让他说,他接着解释道:“如果按照公司目前的占比来说,我们占比不大,不算是;

但如果说,我们的产品占据绝大优势,只是因为我们产能问题,出货慢,而不购买他们的产品,在二保焊机这一块的优势,已经算是市场龙头老大了,塘山松上糊弄概念,同样糊弄法官。

还有一种原因,塘山松上就是吓唬我们,反正已经和我们公司撕破脸了,在这场官司中,他们要求的赔偿极少,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什么胜算,怕输了缴纳太多诉讼费,只是希望通过官方来对我们进行压迫,让我们涨价,或者不再轻易降价,再降价,估计他们真亏大了。

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而已。”

罗向停顿了下,看老板点头,接着说,“我们目前还没有达到,但以后就难说了。像手持激光焊设备,我们占有市场绝对的地位,可以说是占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就比较大一些,另外一个条件不能再触发,所以不能再降价卖了。

如果某天真的触发两个条件了,真要打官司的话,也可以扯皮,比如说,我们是新产品,竞争对手要进来,总有个时间过程吧,我们也没有恶心地阻止竞争对手进这个市场。”

沐阳听郑立律师的说,他的观点比较客观,比较认同,但比较死板,要知道每个审判员对法律的解读还是有区别的,要不然,同一个案件,为什么有不同的判法。

而罗向的观点,就有些歪理了,从字眼上去抠解读,也没错,死的可以说成活的,如果谁跟他打官司,估计要被气死,幸好被自己招进来了。

沐阳揉了下太阳穴,这罗向搞得太绕了,挥挥手:

“罗律师,郑律师,你们看着处理吧,有没有信心?”

这一次,沐阳是不打算上什么法庭了,上次实在是没办法。

今年被人告有两次了,星海集团告别人的,最近就有好几例,都是专利侵权案。

郑立信心十足:“我没问题。”

罗向更是信心百倍:“老板,这个案例是小事,没问题。”

“那行,把这个起诉状扫描件交给公关部门一份,让他们弄些软文,交给媒体。”沐阳觉得这是个宣传公司的好机会,不想错过。

罗向怔了一下,很快明白,离开的时候忍不住笑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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