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 慕容复:没错,反转啦!
“乔帮主,有一个好消息我要告诉你。”慕容复道。
乔峰看着和自己有些疏离的弟兄们,苦笑道:“还有什么好消息?”
慕容复道:“你亲爹的身份!你亲爹名叫萧远山,远山为峰嘛!所以你其实叫萧峰!”
“你爹萧远山是大辽属珊军总教头,深得辽帝辽后的信任。你爹的师父是一个汉人,所以他对汉人颇有好感,一直力主辽宋之间和平共处,在他的劝说下,辽宋之间的纷争确实减少了不少。”
“那一日在雁门关乱石谷,你爹其实是带着你娘和伱回你娘家中省亲的,因为你娘是汉人,住在大宋境内。却不想突然遭遇带头大哥一众人,酿成惨剧。”
“但凡到时候带头大哥脑子聪明点,都能想到,真有高手去少林寺盗取秘籍,也断然没有带着老婆孩子的道理。但凡他们有点耐心,让你爹用汉话问几句,互相解释一番,悲剧都不会发生。”
“你爹自杀前,心中十分困惑,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就在雁门关外的石壁上,写下了自己的遭遇。”
“带头大哥他们最终知道了这一点,知道大错已成,无比后悔。”
“是不是这样啊,智光大师?”
慕容复说着,看向智光大师。
这萧远山的事情,是智光大师不想说的,因为实在是太无厘头了,害了人家一家,皆因他们一行人的鲁莽。
智光大师是想让萧峰自己到雁门关外去看,可惜伟大无需多言的玄慈方丈,派人把雁门关上的契丹文字都给铲去了。
“是这样的.老衲自知罪孽难消,这余生都在偿还此孽!哎,枉我是个出家人,当时若真有一点菩提心,慈悲心,阻拦一二,何至于会让这惨剧发生?”智光大师深深叹息后,又问道,“慕容公子你是怎么知道此事的?莫非是令尊告诉你的?”
“是我爹说的,我爹说他被自己一位极度信任之人欺骗,铸成大错,内疚万分,所以他自尽而亡。”慕容复为洗白慕容博铺垫了一下。
首先是慕容博必须是个死人,活人只能是燕龙渊。
其次,慕容博是被玄慈欺骗,发现被欺骗后,内疚万分,所以自杀了。
这也符合慕容博武功高强但突然暴毙的形象。
白,要慢慢的洗。
真相是什么从来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掌握着话语权。
等慕容复掌握话语权的时候,他说黑是白的,大家也只能说是白的。
而且那些普罗大众更是容易被所谓的权威给忽悠,对慕容复的结论深信不疑。
毕竟这世上,有思考能力的人太少,人云亦云的人太多。
“令尊竟然是自尽?”智光大师大吃一惊。
众人也是一惊,慕容博当年也是赫赫有名的高手,突然暴毙,令外界猜测纷纷,没想到是自杀而死。
慕容复叹道:“我爹是一個性情刚烈之人,他眼里揉不得沙子,只因他一生嫉恶如仇,所以发现自己有可能不慎作恶后,便解不开心结,所以自尽而亡。”
“哎,我们还以为他.”智光大师道,“看来他也不是故意的。”
死者为大,慕容博一死,智光,玄慈,汪剑通都不好说什么,现在智光得知慕容博竟然内疚自尽,心中也是感慨万千。
“萧远山?萧峰.”
乔峰陷入深深的迷茫。
他到底是契丹人?
还是汉人?
总不能在辽国是契丹人,在大宋就是汉人吧?那也太不要脸了!
随后,乔峰看向全冠清,问道:“你们说我杀了马副帮主,莫非是因为我是契丹人?”
全冠清道:“我们以为,你已经知晓马副帮主手中有不利于你的东西,那就是有关你契丹人的身世的证据,于是你为了自己的帮主之位,杀害了马副帮主,嫁祸给慕容公子,这又有什么稀奇?”
徐长老摇头道:“带头大哥写给汪帮主的信,已经被智光大师吞下,我倒也能明白智光大师的一片苦心。只是我这边还有一封汪帮主亲手写给大元的信,乔峰,汪帮主是你恩师,他的字迹,你该不会不认识吧?”
徐长老说着,又从口袋里摸出一封信,交给乔峰。
乔峰展开信一看,那赫然是汪剑通的笔迹,只见汪剑通写道:
【字谕丐帮马副帮主、传功长老、执法长老及诸长老:帮主乔峰若有亲辽叛汉、助契丹而压大宋之举,全帮即行合力击杀,不得有误。下毒行刺,均无不可,下手者有功无罪。汪剑通亲笔。】
【大宋元丰七年五月初七。】
乔峰遍体生寒。
他永远记得这个日子,那是他接任丐帮帮主的那一日。
原来汪剑通把帮主传给他的那一天,仍然不放心,写下了这份犹如遗诏的东西,交给副帮主马大元,用以掣肘他。
乔峰心中难过:师父啊师父,你既然不信任我,又何必将帮主之位传给我?
如果乔峰想当丐帮帮主,还能强行当下去,可看到汪剑通的遗书,他瞬间心灰意冷。
丐帮的帮规,并未有规定契丹人不能当帮主。
而全冠清指责他杀害马大元之事,也并无强有力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丐帮的两大绝学,降龙掌法和打狗棍法只有他一个人会,他确实可以继续当帮主。
但是汪剑通这遗书,就是一根刺,而且是别人可以合法造反的凭证。
日后,丐帮弟子若有不服他乔峰的,无论是下毒暗杀,还是群起攻之,只要杀了他,拿出汪剑通的遗书,指责他乔峰有通敌叛国的嫌疑,那都可以被汪剑通的遗书背书。
这遗书的性质,就相当于汉景帝传位于汉武帝,然后留下遗诏,说只要汉武帝勾结匈奴,汉室诸王无论下毒暗害,群起攻之,能铲除汉武帝者,有功无过。
这份遗书一旦公开,那就又是一场七国之乱,汉武帝有没有勾结匈奴不重要,重要的是汉景帝的遗诏给了野心家造反的法理。